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