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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4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48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48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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