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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27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4 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毛重零點叁公克)」

;犯罪事實要旨欄內:「(三)倒數第三行(毛重0.4 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毛重0.3 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94年度訴字第240 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之記載,顯係「(毛重零點叁公克)」之誤;犯罪事實要旨欄內:「(倒數第3 行海洛因1 包(毛重0.4 公克)之記載,顯係「(毛重0.3 公克)之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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