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27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4 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毛重零點叁公克)」
;犯罪事實要旨欄內:「(三)倒數第三行(毛重0.4 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毛重0.3 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94年度訴字第240 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之記載,顯係「(毛重零點叁公克)」之誤;犯罪事實要旨欄內:「(倒數第3 行海洛因1 包(毛重0.4 公克)之記載,顯係「(毛重0.3 公克)之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