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前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於94年5月9日裁定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嗣公訴人進入協商程序後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另就被告被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事實認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擴張起訴範圍。是本院認前該協商程序之犯罪事實變更已不適宜為協商程序,應撤銷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