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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健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9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健順起立朗讀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三0六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香煙中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海洛因一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馮玉玲

審判長法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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