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