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