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