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銘勇陳明珠張林祐均

原告
甲○○
原告
2
被告
乙○○

              1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陳 明 珠

                  法 官 張林祐均

                  書記官 鍾 小 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