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7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竹簡字第7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151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煙草總重陸點柒陸公克,空包裝重壹點叁玖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93年 8月19日14時許,在新竹市○○路○段477巷巷口,以不詳對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 2包(煙草總重6.76公克,空包裝重1.39公克),並自斯時起持有,嗣於同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路○段477巷1弄1之1號3樓其住處查獲,並扣得上開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始悉上情。
三、扣案之大麻2包(煙草總重6.76公克,空包裝重1.39 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