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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64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有賭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等前科,最近1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5年3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甲○○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 年度毒聲字第3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5 月16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甲○○仍不知悔改,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單一集合犯意,自95年6 月22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在其位於新竹市○○街161巷5弄 1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反覆延續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同年6 月23日凌晨,在新竹縣湖口鄉山崎國小前北上車道;及於同年 7月1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640巷402號前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 楊數盈

書 記 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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