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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汪漢卿鄭子俊方鴻愷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告
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乙○○
被告
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徐建桓
被告
丁○○
被告
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65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