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被告乙○○因本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15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賴淑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
上被告乙○○因本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15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賴淑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