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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15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交簡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6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欄第8行:「(6)車號JV-0952號自小貨車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仍酒醉駕車,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及被告酒醉程度、擦撞吳雪瓊之駕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15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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