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2
- 被告
- 乙○○
1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1號
1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