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段3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4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30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