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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段3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4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30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