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聲請書疏漏載)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