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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聲請書疏漏載)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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