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五至編號十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所列「編號第1 、2 、3 、4 號之罪」與「編號第5 、6 、7 、8 、9 、10、11、12、13、14號之罪」,分別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請就各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