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五至編號十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所列「編號第1 、2 、3 、4 號之罪」與「編號第5 、6 、7 、8 、9 、10、11、12、13、14號之罪」,分別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請就各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