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9日下午4時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