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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4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3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