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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 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 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12月23日起至92年2 月16日止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382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68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宣告以96年度撤緩字第2 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 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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