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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4年9 月21日、同月22日、94年10月11日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196號、第5752號、95年度偵字第17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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