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6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0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毀壞門扇、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87年7 月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月4日,以87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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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