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