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裁判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