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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1、2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替代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及替代役實施條第52條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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