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1、2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替代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及替代役實施條第52條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