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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8 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800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6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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