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8 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800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6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