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前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附表編號1至6號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50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在案);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是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