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中旬某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28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 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