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4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3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