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