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五日早上某不詳時間止(聲請書僅載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0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