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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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所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