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4 日下午5、6時許起至同年4月8日下午8時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3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31號等),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