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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遲中慧黃美盈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八德市戶政事務所)
指定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雖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甲○○應偕同被告到庭,惟據具保人回覆稱伊完全未跟被告聯絡,也知道保證金將會被沒入,伊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本院刑事庭公務電話記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前往被告位於台中市○○路四四三號七樓之六之住處拘提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函及拘提報告書各一份在卷足憑。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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