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9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85年度中簡字第1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8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2985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86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少連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於87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1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81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接續前案執行;又於8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再接續前案執行,於90年9月6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結束日期為91年9 月27日,乙○○於假釋期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0 號、91年度易字第2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205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前案則撤銷假釋而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 1年20日,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4年7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4年8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
㈡、乙○○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7年11月23日,以87年度易字第1804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在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2年7月29日強制戒治期滿,而本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㈢、乙○○仍不知悔改,猶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0月16日,在新竹縣不詳友人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月17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縣新埔鎮○○路義民廟前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