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7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8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起「竟於96年6月18日下午7時37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北埔鄉南埔村1鄰南埔9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6月18日下午1時25分許,在新竹市○○○○街2巷53弄2號,因涉嫌竊盜案件為警當場查獲,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得悉上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1485號起訴書一、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