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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5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惠玲蔡欣怡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5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偵字第5243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8 月2 日晚間駕駛車號TV5 —036 號輕型機車,於同日23時許,行經新竹市○○路與西門路口處,因闖紅燈擦撞白友珍所駕駛車號ROF —891 號輕型機車,致該二機車均因事故後倒地,白友珍因此車禍受有上臂挫傷、手挫傷之傷害(甲○○涉嫌傷害、過失傷害白友珍部分,因白友珍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甲○○於事故發生後,手持安全帽欲毆打白友珍,路人即告訴人乙○○見狀上前制止,乃與甲○○發生爭執,詎甲○○竟基於傷害故意,持安全帽毆打乙○○之頭部及身體部位,致乙○○受有頭部挫傷擦傷、左手肘挫傷、疑似肱骨骨折之傷害。又甲○○肇事後,竟未待警方到場處理車禍事故並通報救護車前來救援傷患,即以有急事為由,駕車逃離現場(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5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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