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茆臺雲劉兆菊陳明珠

原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2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丙○○
代理人
2
代理人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乙○○

              2

上列被告因被告丁○○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告丁○○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