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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惠玲蔡欣怡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864 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經總統公布,於96年7 月6 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於97年12月12日對上訴人即被告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路118 號為寄存送達後,其於97年12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加計寄存送達10日、在途期間2 日,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1 月24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