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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5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遲中慧魏瑞紅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082號),本院認不得,逕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管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路362號9樓之7 ,已據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2082號偵查卷第8 頁可參),而公訴人復認定被告之犯罪地係在「不詳地點」(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十行),均非本院之管轄範圍內,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5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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