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508、6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71頁反面),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命警拘提,亦拘提未果,有回證、拘提報告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為憑。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