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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5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508、6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4508號卷第71頁反面),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命警拘提,亦拘提未果,有回證、拘提報告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為憑。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