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九至二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2 至8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刑4 年9 月確定)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9至22(曾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確定)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