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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九至二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編號2 至8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刑4 年9 月確定)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9至22(曾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確定)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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