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0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96年1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6年7 月2 日確定;又於96年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3 月12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40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96年4 月9 日確定,上開2 罪復因減刑條例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6 月5 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8 月29日徒刑易科執行完畢。
(二)甲○○前於89年2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2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6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9年11月28日入所,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
,於90年5 月16日因停止其處分而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甲○○因於此期間內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11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11月6 日入所執行其殘餘戒治期日,嗣於91年4 月26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於91年5 月1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甲○○不知警惕,又於92年2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本院於92年3 月31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92年4 月29日入所執行,嗣其強制戒治處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而於93年1 月9 日經檢察官指揮免予繼續執行,視為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刑事判決);同時其本次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本院於92年5 月30日,以92年度易字第26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2年6 月23日確定,並於94年9 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4年10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四)甲○○竟不知警惕,又於96年1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6年7 月2 日確定,其執行情形如前述(一)。
(五)甲○○不知悔改,又於96年2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3 月12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40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6年4 月9 日確定,其執行情形如前述(一)。
(六)甲○○仍不知悔改,又於96年5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易字第555 號刑
刑事第四庭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