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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梁耀鑌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理由,僅敘稱:「為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之判決,於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再次通知被告補提理由,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函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迄今已逾期,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