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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遲中慧魏瑞紅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路一一四巷三號十樓,居所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一0一巷一之三號五樓,業經被告於警訊時陳明在卷,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查詢系統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被起訴時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考,因被告否認施用毒品,其犯罪地檢察官認定係「不明處所」,故上開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管轄之範圍,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