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路一一四巷三號十樓,居所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一0一巷一之三號五樓,業經被告於警訊時陳明在卷,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查詢系統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被起訴時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考,因被告否認施用毒品,其犯罪地檢察官認定係「不明處所」,故上開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管轄之範圍,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