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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吳靜怡楊麗文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3號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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