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原名葉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24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曾於民國94年1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3 月30日,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4年4 月18日確定,並於94年6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丙○○不知悔改,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於民國97年7 月25日晚上7 時許,僱用不知情之劉運鑑,駕駛車號F5-753號大貨車,在新竹市○○路65巷附近東西向快速道路橋下之工地,竊取甲○○所管理,價值約新臺幣12萬元之鐵板3 塊,得手後暫置於不知情之何怡標所管理之安利砂石場內,嗣於同月31日下午5 時許,甲○○發現前揭鐵板置於安利砂石場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