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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魏瑞紅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73 號、第299 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後共計餘重零點柒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壹參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夾鏈袋伍個、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後共計餘重零點柒零伍柒公克)、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壹參肆壹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夾鏈袋伍個、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於民國88年間因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4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同年間3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1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嗣因有違反保護管束情事,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92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89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8年度竹簡字第2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於88年間因4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8年1 月20日10時許及同日13時許,在新竹市○區○○街119 巷1 號4 樓8室之友人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香菸內吸食、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14時5 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 包毛重1.3 公克、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 公克及吸食器1 組、夾鏈袋5 個、電子磅秤1 台。復基於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2 月3 日8時 許,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里○○路85號住處廁所內,以混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1 次,嗣警員於同年2 月5 日凌晨2 時許,在國道3 號公路北向90公里處,見甲○○駕駛之車號3236─DA號自用小客車前方有不明車損,於攔查後在該車駕駛座查扣安非他命1 包毛重2.0 公克。上開各案,分別經其同意配合調查並採尿送驗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 吳月華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魏瑞紅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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