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4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74 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96年間因3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減為4月、2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91年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85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5年間因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9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7月16 日執行完畢。
(三)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8年3 月23日中午某時,在新竹市○○路○ 段501 巷34弄3 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香菸內之方式、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各1 次。嗣於98年3 月23日下午5 時10分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 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47 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